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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作者:信息部 发布日期:2006-10-10
所属栏目:保险

美容与整形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补充协议书



美容与整形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补充协议书

甲方: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美容与整形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具体合作事项及特别约定达成以下补充:
  一、主要保险内容:
  1、投保人: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
  2、被保险人: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会员
  3、业  务:医疗美容(本保险中的“医疗美容”包括整形活动)
  4、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5、保单形式:甲方与乙方签署大保单,被保险会员持乙方制作的保险凭证
  6、保单条款: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标准条款(后附)及特别约定条款
  7、保险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
  8、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
  9、保险期限:一年(以出具的正式保单为准)
  注:保单生效时间应为乙方确认收到甲方的投保资料后次日零时生效
  10、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1)A类:
  责任限额:保险期限内每位会员项下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5万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
  保险费标准:人民币1600元/人/年
  (2)B类:
  责任限额:保险期限内每位会员项下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
  保险费标准:人民币2200元/人/年
  (3)C类:
   责任限额:保险期限内每位会员项下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
  保险费标准:人民币3000元/人/年
  11、免赔额: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1,500元或赔偿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二、保险费结算方式:
  1、投保会员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费缴纳分会,分会在北京华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协助下将保险费按时限缴纳予保险公司。
  2、甲方于保险单起保日起30天内缴付保险费。如在保险单起保日起30天内发生保险事故,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投保人在保险单起保后超过30天缴付保险费,则乙方以甲方实际缴付保险费次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三、理赔方案
  1、理赔方针:及时、便捷、准确、公正
  2、理赔工作原则:
  理赔工作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和华融公司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适当协助。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3、理赔机制:
  由甲方、乙方、华融公司三方分别指定专人成立理赔协调小组,对理赔工作进行督促和协调。
  如乙方与被保险会员在处理具体个案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分歧时,可进一步提交前述的理赔小组做进一步磋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解决。
  4、各方职责:
  甲方——负责协助被保险会员及时报案、准备索赔单证及材料。在乙方认可的情况下指定有责任评定资格的机构(即中国医师协会整形与美容分会责任评定委员会)进行赔案的查勘、定损工作,并提供责任评定报告。对有争议的赔案与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对涉及诉讼的赔案,给予被保险人全力协助。
  乙方——负责赔案的接报案、查勘、定损、核赔、支付赔款等全部工作。当本保险协议的简单赔付率(赔款÷实收保险费×100%)低于50%(含50%)时,对于估损金额小于贰万元的赔案,同意甲方的查勘、定责、定损意见;对有争议的赔案与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对涉及诉讼的赔案,给予被保险人必要协助。乙方应为本业务设立专人负责理赔工作,建立理赔快速通道,以便理赔工作尽快完成。
  华融公司——负责协助会员及时报案、准备索赔单证及材料,指导会员进行索赔,督促理赔工作及时完成,对有争议的赔案与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对涉及诉讼的赔案,给予被保险人全力协助。
  四、理赔流程简述:
  1、被保险人出险后,先报知甲方及华融公司,甲方先进行初步调查工作,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预估损失金额后,再报知乙方联系人。
  2、案件处理原则上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医疗鉴定通过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处理案件。
  同时,为加快理赔速度,提高效率,对估损金额小于贰万元的案件,被保险人可选择由甲方进行现场查勘、定责、定损等工作,并出具责任评定报告,确定案件等级、责任比例、损失原因和损失金额,经乙方认可后,协商解决赔案,进行简化处理。如果被保险人不服甲方责任评定报告结果,可通过医疗鉴定、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理案件。
  甲方在责任评定过程中产生的评定费用由乙方负责,评定费用按1500元/次核定,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对于估损金额超过贰万元(含贰万元)的案件,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医疗鉴定通过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处理案件。乙方根据处理结果尽快赔付结案。
  4、当本保险合同简单赔付率(赔款÷实收保险费×100%)超过50%(含50%)时,不论赔案大小,均按第四条第三项执行,根据医疗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5、索赔材料:索赔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医师执业证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病历
  (4)就医者向被保险人索赔的函件
  (5)书面索赔申请书
  (6)相关损失证明如受害人术前术后对比照片,导致人身损害的医学证明文件等
  (7)被保险人与受害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及赔偿凭证
  (8)责任评定报告或医疗鉴定书
  (9)其他必需的材料或有关法律文书
  五、特别约定:
  1、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业务范畴是指医疗美容(包括整形),不包括生活美容业务,生活美容业务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
  2、保险合同中的“美容师”指具备执业资格的医疗美容或整形医师。
  3、保险合同中的“接受美容服务人员”指接受美容与整形服务的就医者。
  4、保险合同中的“美容业务、美容服务”指医疗美容业务、医疗美容服务(包括整形);即具备执业资格的医疗美容医师在合法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医疗美容服务(包括整形)。
  5、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美容与整形医疗机构从事医疗美容业务的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会员。
  6、保险合同中的“美容医疗机构”指美容与整形医疗机构,是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开展医疗美容(包括整形)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
  7、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是指因医疗美容过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包括医疗美容意外责任和由于主观上审美产生的医疗纠纷。
  8、保险人以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结果为赔偿依据,其它情况赔偿范围及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9、被保险人第一年投保没有追溯期,但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在本保险单期满终止日保险单未予续保,则本保险单在本保险单到期日或终止日起90天内,根据其条款、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责任限额、除外责任、赔偿处理对被保险人因医疗美容过失引起患方对本保险人的索赔予以负责,但仅限于在上述提及保险单起保日起至保险单到期日或终止日之前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美容工作中发生的医疗美容过失所引起的赔偿负责。
  10、发生保险事故后,如系被保险人所在或供职的医疗机构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在该医疗机构已向被保险人追索后,被保险人可持相应赔偿证明向乙方索赔。
  六、备注:
  1、本保险依据已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并进行特别约定。
  2、本协议有效期限壹年,时间起讫与《美容与整形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一致。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欲变更有关事项,则须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变更事项。
  3、本保险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华融公司各执壹份。

甲方: 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
授权签字:
签订时间:2007年  月  日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授权签字:
签订时间:200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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