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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作者:信息部 发布日期:2006-10-10
所属栏目:保险

美容与整形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



美容与整形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赵一平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8号保险大厦
联系人:江旗春 联系电话:0592-5316668
根据《执业医师法》、《保险法》及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使美容与整形医师有效防范职业风险,提高美容与整形医师的抵御风险能力,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办理美容与整形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所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条款》为本保险合作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条款》不一致的,以协议为准。
  二、合作方式
  1、甲方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采取自愿投保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文件通知和宣传、引导等方式,协助团体会员办理美容与整形医师职业责任保险。
  2、乙方协助甲方共同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并授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营业一部,为甲方团体会员办理美容与整形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业务,并在甲方协助下,协调各类赔案的处理。乙方及其授权单位保证在该项整体工作中,提供优质的全方位服务。
  3、根据承保、理赔工作的服务质量,乙方与甲方协商后每年对基层公司进行一次授权,被授权单位在乙方授权范围内处理有关业务。
  4、甲乙双方互相提供美容服务行业、保险行业的专业知识、操作流程和相关咨询。
  三、经纪人:北京华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四、保险服务
  1、乙方授权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美容与整形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业务,进行承保前的方案设计,签单后的定期回访,并与甲方及其会员保持密切联系,为其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
  2、风险管理服务:
  (1)乙方及其授权单位将不定期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美容与整形行业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2)乙方及其授权单位负责为甲方及其会员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乙方及其授权单位负责向甲方及其会员提供其他类型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3、乙方及其授权单位对甲方美容与整形机构业务的调查情况负保密义务。
  4、为促进保险双方的长期合作,鼓励甲方及其会员每年连续投保,甲方及其授权单位承诺在同行业、同险种、同环境下,给予保户最一流的服务和合理的费率。续保时,如果保险同业费率低于乙方费率,乙方在保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作相应调整。同时承诺除有关法律法规有禁止性或者限定性规定外,应当保证投保人的正常续保。
  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变更或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优于本协议。
  六、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七、协议的有效期限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壹年。自2006年 月 日零时起至2007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协议期满,若双方无异议,协议有效期限自动延续一年。任何一方欲终止合作,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终止协议。
  八、附则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北京华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各执壹份,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2、美容与整形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补充协议

甲方: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
授权签字:
签订时间:2006年 月 日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授权签字:
签订时间:200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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