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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作者:信息部 发布日期:2006-10-12
所属栏目:援助修复中心
美容与整形援助修复中心实施细则
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援助修复中心 实施细则
一、为了更好的救助病人、援助医师、规范规范行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中所称 “援助修复中心”是指“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援助修复中心”; 三、本细则中“援助修复中心”的援助内容为医疗、心理、法律、保险等; 四、“援助修复中心”的职责 1.以专科医疗技术、心理疏导、法律等手段救治与修复美容与整形求医者的损容或不满意结果;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为广大的求美者服务,以期成为最终解决手段; 2.为区域内美容与整形医师提供技术支持;舒解医患矛盾,为医师的临床、法律、保险、心理等方面提供保障; 3.为投保“中国医师美容与整形执业责任保险”的医师出险提供真实可靠的事实依据; 4.为区域内的美容与整形医师提供技术交流平台。 5.每年汇总各类统计数据上报分会; 五、“援助修复中心”的条件 1.“援助修复中心”的依托单位必须是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的单位会员; 2.“援助修复中心”依托单位的挂牌专家不得少于2人,区域内签约专家不少于3人,签约法律顾问不少于1人,且专家成员中至少有1人熟练掌握心理学知识和保险理赔程序; 3.挂牌专家需具有5年临床专科工作经验; 4.每个“援助修复中心”每年要求必须有3名免费救助对象,每位挂牌专家每年要求必须有至少1名免费救助对象,这些救助对象可以是因公受损、贫困等所致,以达到分会“援助修复中心”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的初衷; 5.每个“援助修复中心”的专家至少有一名要申请进入全国援助修复中心专家库名单,需要时能够及时为其它区域医师服务。 六、“援助修复中心”申请审批流程 1.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机构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同上报分会备案; 2.由拟成立修复中心的单位在当地聘请专家,律师等相关人员成立专家库,将每位专家简历上报分会审核、分会审核通过后统一给每位专家授牌; 3.分会自接到申请两日内上报主委及总干事审核,主委及总干事收到申请两日内将意见返回分会办公室,分会办公室根据主委及总干事的意见先给依托单位出具回复文件, 4.依托单位收到回复文件后可以开始筹建“援助修复中心”; 5.分会办公室再将申请上报常委会,常委会5日内将意见返回办公室,分会办公室最多于3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发给依托单位; 6.收到分会批复文件后依托单位可正式成立“援助修复中心”,并给每位专家正式授牌; 七、“援助修复中心”有效期限一年,过期需重新申请,对于有突出作为的单位可考虑延长有效期;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 2005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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